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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8-18


 

麻林发〔201425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工作:

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2014610

 

 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与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公益林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协议,从事公益林资源管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第四条  公益林护林员实行聘任制。要按照"村委会推荐、林业站审查、林业局审核、所属乡镇或村驻地公示、签订管护合同"五个步骤,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聘任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公益林护林员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集体和个人经营公益林的公益林护林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根据管护区域就近选聘国家工作人员、现任村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公益林护林员聘任结果应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益林护林员需经岗前培训方可正式上岗。

第五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公益林护林员应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吃苦耐劳;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林业知识,熟悉管护责任区地形、地貌和林情;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勤劳务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能适应公益林管护的野外工作环境,一般要求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依据公益林管护区域面积大小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选聘护林员。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三年一聘,选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选聘产生的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双重管理。

    第八条  权属为集体、个人的公益林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格式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为国有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国有单位与其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公益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益林护林员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做好公益林资源管护及相关标志、设施的新建、维护和保护工作。

(二)对管护的公益林区进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护林员标志,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三)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占、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并报请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查处。

(五)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管护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协助做好枯死木清理及送检工作。

(六)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报告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等的查处。

(七)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林业局批准。

(八)协助管护单位开展责任区内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监测、保险定损及案件查处等工作。

(九)完成管护单位和林业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益林护林员考核实行日常抽查、半年考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会同管护单位依照管护合同实施。年终考核采取个人总结述职、群众代表评议、实地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公益林护林员总数的5%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十一条  公益林护林员管护费按《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补偿基金中列支。公益林护林员年度考核优秀、良好者,全额发放管护费;年度考核合格者扣发20%管护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50%管护费。扣发的管护费用于奖励优秀公益林护林员。

第十二条  公益林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模范履行《管护合同》,责任区内无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以及森林火灾等案(事)件发生,公益林资源管护取得显著成绩。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保持无森林火灾5年以上的。

(四)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七)在公益林营造、抚育、封育、监测、保险定损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八)在宣传贯彻林业政策法规、保护公益林资源等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公益林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提议管护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对乱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者。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责任区内森林火灾隐患不采取消除措施且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损失的或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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